加班費會因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/特別休假、例假等情境而不同。以下以台灣勞動部現行說明整理基本原則;實際計算仍會受到工資項目、工時制度、排班與個案事實影響,正式發薪前應以現行法規、勞動部試算工具或專業意見核對。
先確認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
加班費不是單純把底薪除以時數就一定正確。哪些給付屬於工資、如何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要依實際給付性質判斷。若公司薪資項目較多,不建議只靠固定範例套用。
平日延長工時
-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/3 以上。
-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/3 以上。
實務上常把總額寫成 4/3、5/3 倍來理解,但法條本身是以「加給」1/3、2/3 以上表述。
休息日出勤
- 工作 2 小時以內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/3 以上。
- 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/3 以上。
- 超過 8 小時部分,依現行規定另有較高計給標準,應直接用勞動部試算工具核對。
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與例假
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經勞工同意出勤,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有工資加倍發給的規定。例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例外情況,才適用例外處理與給薪/補休規定。
加班時數上限也要一起看
正常工時加上加班,一日原則上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原則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符合法定程序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時,可採 3 個月總量管控,但單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補休也不是雇主可以單方面取代加班費。依法是勞工有意願、並經雇主同意後,才依規定換補休。
常見錯誤比「記倍率」更值得注意
- 把所有津貼都一律排除在工資基礎之外。
- 沒有先確認當天到底是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/特休或例假。
- 用固定表格處理所有排班制度,卻沒有核對個案工時制度。
- 只算金額,沒有同時檢查每日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。
- 把補休當成公司可以單方面指定的替代方案。
是否違法、是否裁罰及裁罰金額,都要依具體事實與主管機關認定;不應把每一個計算錯誤都寫成必然會被罰。
正式結薪前,建議做兩層核對
- 第一層:核對出勤、日別、加班時數與工資項目是否正確。
- 第二層:用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或具法律/勞務專業的人員複核例外情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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